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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族中学附属小学二期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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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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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1概况1.1 项目概况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与北辛街交叉口西侧,东至天津市民族 ...
******小学二期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1概况
1.1项目概况
************************小学教学综合楼。
本次调查地块内原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红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组办公地点,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明确,历史上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分布,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地块调查范围图见图1

图1地块调查范围平面图
1.2地块现状及历史
(1)地块现状
调查期间,地块内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完毕,尚存建筑垃圾未清理。地块内现状图及四至照片见图2:

西侧

南侧

东侧

北侧
图2地块四至照片
(2)地块历史状况
结合相关档案资料、卫星影像资料和人员访谈结果分析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内原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红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组办公地点,上世纪70-80年代为荒地,地块内建筑始建于90年代初,为天津工业缝纫机三厂办公地点,2000年左右因天津工业缝纫机三厂厂区调整,一楼西侧房间曾临时作为缝纫机储存仓库,2002-2003年左右天津缝纫机三厂停产,2006-2007年左右相关人员撤离,后被天津市环卫局收购;2010左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租用为办公地点,2018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搬离,2013年建设地块内西侧彩钢房为红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组办公地点,2019-2020年,相关人员搬离,空闲至今。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比较明确,历史上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分布,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
(3)相邻地块使用现状
************学校、公园绿地以及拆迁后空地等。
(4)相邻地块历史使用情况
******居民生活用地为主,相邻地块历史用地比较明确,未从事工业企业生产等活动。
2.污染识别结论
1、本次调查地块内原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红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组办公地点,上世纪70-80年代为荒地,地块内建筑始建于90年代初,为天津工业缝纫机三厂办公地点,2000年左右因天津工业缝纫机三厂厂区调整,一楼西侧房间曾临时作为缝纫机储存仓库,2002-2003年左右天津缝纫机三厂停产,2006-2007年左右相关人员撤离,后被天津市环卫局收购;2010左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租用为办公地点,2018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红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组搬离,2013年建设地块内西侧彩钢房为红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组办公地点,2019-2020年,相关人员搬离,空闲至今。
2、2024年3月初地块内原有建(构)筑开始陆续拆除,截至3月末月本地块调查期间地块内全部拆除完毕,地块内建筑拆迁时会对表层土壤存在扰动现象,一定程度上对该地块内污染状况的分析产生影响。
3、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比较明确,历史上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分布,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
******************中学等)以及水域(南运河),周边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
5、地块潜在污染源及污染物种类主要分为地块内和周边地块两部分:
(1)地块内:根据对调查地块用地历史沿革分析,认为地块内潜在的污染源主要为办公楼临时缝纫机储存间以及停车区,潜在污染物为:铅等重金属、苯系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
(2)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地块历史上棚户区、城市道路、加油站、建材装饰城,潜在的污染物为氨氮、cod等水质常规项,铅、苯系物、苯并[a]芘等多环芳烃类、石油烃(c10-c40)。
3场地初步调查
3.1初步采样及分析
本次初步调查工作采用系统布点法与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项目地块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经第一阶段场地调查及分析:
地块内办公区,采用判断布点法,布点时让点位尽量落到构筑物上,保证有工程点控制,判断是否存在污染。
地块内停车区,潜在污染可能性较小且分布不明确,因此采用系统布点法(网格间距35m×35m);
本次初步调查工作,共布设7个采样点,其中包含土壤样品采集兼地下水样品采集共用点位3个。
3.2实验室检测
本次调查工作共送检土壤样品31件(含现场平行样品3件),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
本次初步调查工作共送检地下水样品4件(含现场平行样品1件),样品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水质常规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石油烃(c10-c40)。
地表水采集1件,监测因子与地下水监测因子相同。
检测数据分析
1、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
(1)土壤中ph值检测范围为8.15~8.90,土壤呈碱化、轻度碱化;
(2)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除六价铬外,铜、镍、铅、镉、汞、砷均有检出,样品检率为100%。各重金属元素检出浓度最大值主要分布在杂填土①1、黏土⑤1层,各项重金属检出浓度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
(3)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
(4)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
(5)本次送检的28(不含平行样)件土壤样品中,有28件样品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率100%,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结合样品石油烃(c10-c40)检出最大浓度值、深度及对应地层岩性来看,大部分检出点位都位于人工杂填土层①1,结合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来看,初步认为石油烃(c10-c40)检出的原因可能与拆迁过程中大型机械施工有关,比如机械设备所用油品在临时存储或加注时可能存在遗洒的情况、机械设备日常维护(如滤芯的更换)过程中油品的滴漏以及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所用油品存在跑冒滴漏的情况,均有可能造成局部表层土壤及下层土壤石油烃(c10-c40)检出。
2、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
(1)水质常规指标中ph值检测结果范围为7.8~8.0,水质常规项各项检出浓度值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筛选限值。
(2)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重金属中仅镍、铜、砷、铅有检出,检出浓度值普遍较低,各项重金属检出浓度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3)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4)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有检出的石油烃(c10-c40)的3件,检出率100%。结合样品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值来看,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地表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
地表水样品中水质常规项、重金属检出浓度值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值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4风险筛选
4.1筛选标准
******小学用地(a33),所以在初步调查阶段土壤中检出的污染物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进行筛选。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污染物筛选评价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进行筛选。石油烃(c10-c40)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项目地块地表水污染物筛选评价标准优先选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进行筛选。石油烃(c10-c40)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筛选。
4.2筛选结果及结论
4.2.1土壤检出污染物筛选结论
本次初步调查工作共送检28件土壤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对有检出的污染物进行了筛选,经过筛选得出以下结论:
1、土壤ph值检测结果范围为8.15~8.90,调查地块土壤呈碱化、轻度碱化;
2、土壤中重金属除六价铬未检出外,砷、汞、镍、铜、镉、铅均有检出,各项重金属检出浓度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
3、送检全部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
4、送检的全部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
5、送检的全部土壤样品中,有28件样品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100%,经过筛选,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2.2地下水检出污染物筛选结论
本次初步调查工作共送检3件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对有检出的污染物浓度值进行了筛选,经过筛选得出以下结论:
1、地下水水质常规项中ph值检测结果范围为7.8~8.0;水常规项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2、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重金属除六价铬、汞及镉未检出外,砷、镍、铜、铅均有检出,各项重金属检出浓度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3、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结果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2.3地表水检出污染物筛选结论
本次初步调查工作共送检1件地表水样品,对有检出的污染物浓度值进行了筛选,得出以下结论:
1、水质常规项ph、化学需氧量以及溶解性总固体等检出浓度值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2、重金属除镍、铜、铅及砷有检出外,其他均未检出,检出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3、送检的地表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石油类检测结果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5结论及建议
5.1初步调查结论
1、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阶段调查,初步认为:
(1)地块内:根据对调查地块用地历史沿革分析,认为地块内潜在的污染源主要为办公楼作为临时缝纫机储存间,在缝纫机存储及搬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缝纫机表面润滑油滴落情况,接触到地面进而下渗到土壤或地下水中,进而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等。
停车区车辆在停放过程中会产生汽车尾气以及存在油品的跑冒滴漏等情况。汽车尾气经过大气沉降可能会对地块内土壤环境产生影响,油品接触地表后可能进入表层土壤及地下水,进而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潜在污染物为:铅、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等。
(2)地块周边:西侧,东侧历史上曾为棚户区,棚户区内无组织排放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煤渣炉渣等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及地下水迁移对本地块造成污染。故关注的污染物为铅等重金属、苯并[a]芘等多环芳烃类污染物。
地块南侧北辛道,汽车尾气经过大气沉降可能会对地块内土壤环境产生影响。关注污染物为铅、苯系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等。
地块西北侧的壳牌加油站、西北侧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在油品销售过程中可能造成油品蒸发、油品跑冒滴漏、油品储罐泄露的现象,通过大气沉降及地下水迁移对本地块造成有机物污染,关注污染物为铅、苯系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
地块北侧的登发建材装饰城,板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等方式迁移至本地块造成污染。石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以及铅、铜、镉、汞等重金属污染物,此外石材加工也会产生大量污水,污水直接排放可能通过地下水扩散迁移至本地块导致地下水污染。关注的污染物有氨氮、cod等水质常规项,铅等重金属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2、第二阶段现场采样分析调查阶段,共布置土壤采样点位7个、地下水采样点3个、地表水采样点位1个,共送检土壤样品31件(含现场平行样品3件),地下水样品4件(含现场平行样品1件),地表水样品1件。该阶段调查过程中,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布点、现场钻探施工、样品采集、样品存储流转、现场平行实验结果以及实验室内部分析测试过程质量控制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结果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
3、通过对送检样品检出结果进行筛选,结果表明:
(1)送检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除六价铬未检出外,砷、汞、镍、铜、镉、铅均有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
(2)送检地下水样品中水质常规项中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中重金属除六价铬、镉、汞未检出外,镍、铜、砷、铅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值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送检地表水样品中水质常规项ph、化学需氧量及bod5等部分有检出;重金属除砷、铜、镍、铅以及石油烃有检出外,其他常规项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实验室方法检出限。地表水所有检出项目的检出浓度值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5.2建议
******小学用地(a33),地块筛选将按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污染物进行风险筛选,本报报告结论适用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要求。
2、本项目是基于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对地块开展的环境调查、采样监测和风险筛选,并形成调查结论。在环境调查工作完成和地块开始开发利用期间,业主单位应做好管控措施,可以安排人员定期巡视。避免二次拆除新建填土,对地块内产生新的污染。
3、地块内其他区域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对地块造成污染,若地块发生污染应及时进行跟踪观测,并及时上报环保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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