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下列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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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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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兴隆县城郊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建) | 2024年11月18日 |